第十五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法定机构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认定。经过审定后,可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标牌。

禁止未经认定设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标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