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法规解释,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