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协调处理情况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