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协调处理情况等。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