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