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