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