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审议情况,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