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