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三)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省、州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四)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寺学经、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五)克扣、挪用、贪污、盗窃等侵占教育经费的;
(六)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七)侮辱、殴打教师或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中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