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生第三十二条有效接受教育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