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