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开展安全评估和校舍维修、改造。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