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政府举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