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