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加气经营者向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