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