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与燃气设施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订改动方案,并依法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