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