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车用储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