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燃气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