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