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类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