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增强其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