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搬迁资金补助和相对集中安置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居住在生态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地方病多发区、高寒山区、岩溶干旱地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