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通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完善公共服务、发展教育,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