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贫开发规划,将扶持贫困村的任务进行分解,确保每个贫困村有扶贫责任单位。扶贫责任单位应当向贫困村派遣驻村帮扶工作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在非贫困村的贫困户,应当确定帮扶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在产业、资金、人才、就业等方面对口支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