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和落实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好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