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禁毒任务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对涉毒违法犯罪的患有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的特殊人群进行治疗和管理的专门场所。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