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采取广播、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措施,加强禁毒知识宣传。

旅店、歌舞厅、酒吧、网吧、休闲会馆、俱乐部、美容美发、桑拿、足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禁毒巡查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