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乡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乡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筹措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机制负主要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