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要求制定养护计划,并足额安排养护经费;

(二)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按照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设备、设施的完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五)在所养护城市桥梁、隧道的醒目位置设置养护信息公示牌;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