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实行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统称为河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责任人负责制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