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建立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生态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