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生态评价体系,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辖区内河道水质达标状况、生态红线执行情况、河道(河段)责任人负责制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