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人士7至9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