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上一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