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