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保障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进行。

村民委员会就本村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关事宜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动力,应通过村民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