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