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