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四)实行交通管制;(五)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