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库保护范围,设立生态保护带,由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一)水库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以外至分水岭;

(二)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和坝址以上集水区域。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