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