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专业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蓄水、输水等设施;(二)炸鱼、电鱼、毒鱼;(三)损毁堤坝、闸门、渠道等附属设施;(四)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五)放养污染水体的动物和投放污染水体料饵;(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