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做好检查、观测,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三)维护水库及附属设施,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四)实时报告雨情、水情、水库及附属设施安全状况,执行防汛抗洪命令;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依法收取水费;

(七)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八)做好库区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加强业务培训,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