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将村寨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村寨消防资金。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