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村寨应当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30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

新建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