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二)向路面排水;(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