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