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